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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08    浏览次数:

  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打印复印;标示标牌设计;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济宁蒋路广告有限公司涉嫌冒用王晓东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经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2017年12月1日设立登记的济宁蒋路广告有限公司,其股东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事实成立,并将调查结论《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决定书》(金市监认字〔2024〕7号)于2024年7月15日推送我局,建议依法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认为,济宁蒋路广告有限公司冒用王晓东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CQ9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金行审撤听告〔2024〕7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24年7月19日在金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公司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金行审撤字〔2024〕7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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